小编对《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原文核心条款进行了整理。文件编号银发〔2026〕42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
一、核心定性: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法律地位
(一)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条款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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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地位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 境内业务定性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
| 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
| 稳定币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
(二)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定性
| 条款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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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定义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
| 境内业务定性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
| 例外情形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
| 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
二、对境内主体的全面禁令
(一)对各类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要求
| 机构类型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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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含支付机构) | 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 |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
| 互联网企业 | 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
| 网站/App/公众账号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 |
| 市场主体登记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
(二)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持续整治
| 内容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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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项目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 新增项目 | 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
| 矿机销售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
三、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严格监管
| 业务类型 | 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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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
| 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
| 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
| 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 |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
| 备案要求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
| 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 | 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
四、法律责任条款(核心)
(一)对从业者的法律责任
| 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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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开展业务 | 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为境外非法服务提供协助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投资者的法律责任(最关键条款)
| 条款 | 内容 |
|---|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 行政/刑事责任 |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解读:这意味着:
- 投资者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 损失自行承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 如果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与废止文件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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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6年2月6日)起施行 |
| 废止文件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
六、对发明者量化(FMZ)平台的具体适用
结合FMZ的业务模式,新规的直接适用条款如下:
| FMZ业务模块 | 对应条款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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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开发平台(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一)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 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 |
| 实盘交易执行(通过API连接交易所) | 第(一)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 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 |
| 策略广场(策略展示、出售、出租) | 第(一)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 |
| 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境外主体) | 第(一)条“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 明确禁止 |
| 境内用户参与交易 | 第(十九)条“投资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 维权无门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银发〔2026〕42号,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