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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的著作权困境:AIGC版权认定的法律边界

人工智能与法律 • 3 月 前

生成式AI的著作权困境:AIGC版权认定的法律边界

作者:王冠 律师 | 企业常法与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

发布日期:2026年6月8日

一、引言:AIGC时代的著作权之问

2022年底以来,以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为代表的生成式AI工具席卷全球,AIGC(AI Generated Content)进入爆发式增长。然而,当AI可以创作诗歌、绘制图画、编写代码时,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随之浮现:AI生成的内容,到底是谁的"作品"?

这一问题涉及著作权法的核心逻辑——著作权法以"人类智力创作"为保护前提。当创作主体从人扩展到机器,传统法律框架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初,全球已有超过50起与AIGC版权相关的诉讼或行政争议,涵盖图片版权侵权、训练数据未经授权使用、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等多个维度。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实践出发,结合典型判例和国际比较视角,系统梳理AIGC版权认定的法律边界,并为企业和法务人员提供实操建议。

核心问题:当"创作"不再需要人类亲力亲为,著作权法的"作者"概念是否需要重新定义?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人类创造力在AI时代的价值定位。

二、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1 中国法律框架下的"作品"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司法实践和主流学说认为,构成作品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 具有独创性——独立完成且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
  3.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可被他人感知
  4. 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来源于人类的创造性劳动

其中争议最大的在于第四个要件——"人类的智力成果"。现行《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将"人类"作为主体要件写入条文,但通说认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拟制主体),而非机器或算法。因此,纯粹由AI自动生成、无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内容,在中国法下难以被认定为"作品"。

2.2 "人类智力投入"的判定标准

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人类在其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是否达到了"创作"的高度。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

  • 提示词(Prompt)的创造性: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是否体现了独特的选择、安排和组合,是否反映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
  • 筛选与修改的程度:用户是否对AI生成的多轮结果进行了实质性的筛选、编排、修改和润色。
  • 整体创作过程的参与度:用户是否主导了创作的方向、风格和内容选择,AI是否仅作为辅助工具。

三、典型判例分析:中国法院的立场与探索

3.1 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国内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

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案情概要:原告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输入多轮提示词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使用该图片,未注明出处。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行为,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强调,这并不意味着AI生成内容一概构成作品,需个案判断。

该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首次明确:当人类的智力投入(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达到一定高度时,AI生成内容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判决同时设定了严格的边界——AI生成内容不适用"创作高度"较高的作品类型(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且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人类的独创性表达部分。

3.2 美国版权局:Zarya of the Dawn案——"人类创作"的底线

在大洋彼岸,美国版权局(USCO)对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采取了更为谨慎的立场。2023年2月,USCO裁定Kristina Kashtanova使用Midjourney生成漫画《Zarya of the Dawn》中的图片不享有版权,因为"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不是人类创作的产物"。但USCO同时认定,该漫画的文字内容和画面编排(即"选择和安排")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USCO随后于2023年3月发布的政策声明进一步明确: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人类对AI输出的创造性修改或改编可能构成作品,但版权保护仅及于人类创作的部分。这一立场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形成了有趣的对照——两者都认可"人类投入"的关键作用,但在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

3.3 其他值得关注的判例

  • 深圳某AI写作案:深圳某法院在审理AI生成文章的著作权纠纷中,认为原告利用AI写作工具生成的市场分析报告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原告仅输入了简单的关键词,未进行实质性的创作加工。
  • 上海AI绘画平台案:上海某法院审理的AI绘画平台用户协议纠纷案中,法院确认了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对AI生成内容的权利约定具有合同效力,但仍须遵守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
  • 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该案虽为英国和美国的多重诉讼,但对中国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Getty Images指控Stability AI未经授权使用其版权图片训练模型,构成大规模侵权。该案引发了关于"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全球性讨论。

四、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

4.1 "合理使用"在中国的适用空间

AI模型训练中大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问题被称为"AI著作权第一问"。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判断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并未包含类似美国"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开放性条款。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标准——即使用原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化,产生新的价值——在中国并不具有直接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在中国法下,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模型,如果超出了"学习、研究、欣赏"等法定例外情形,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2 国际比较: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看趋势

各国对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

  • 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 Directive)第3条和第4条,设立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TDM Exception),允许为科学研究目的进行TDM,同时允许权利人通过技术手段保留商业性TDM的退出权(opt-out)。
  • 日本:2018年修订《著作权法》,设置较为宽泛的TDM例外,允许为信息分析目的使用作品,无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 新加坡:202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设置了专门的TDM例外,条件较为宽松。
  • 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TDM例外规定,《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曾讨论过是否引入类似的合理使用条款,但尚未形成共识。

从全球趋势看,为AI训练设立专项合理使用规则是主要方向,但各国在适用范围和权利人保护机制上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出海时,须特别注意目标市场的规则差异。

五、用户对AI生成内容享有哪些权利?

5.1 用户权利的来源:著作权、合同权利还是使用许可?

当用户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后,其对该内容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维度分析:

  1. 著作权法层面:如前所述,如果用户的智力投入达到创作高度,用户可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如果用户的投入不足,则AI生成内容可能进入公有领域,用户仅享有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权利。
  2. 合同层面:AI平台的用户协议通常会对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做出约定。例如:ChatGPT的条款将生成内容的"权利"转让给用户,但要求用户对内容的合法性负责;Midjourney的付费版用户获得生成图片的商业使用权,免费版用户仅获得非商业许可。

5.2 用户权利的限制与风险

即使用户通过用户协议获得了AI生成内容的使用权利,仍须注意以下限制和风险:

  • 第三方权利保留:如果AI生成内容与第三方作品实质性相似,用户仍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用户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 平台权利保留:部分AI平台的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可将用户生成的内容用于模型训练和改进。用户须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泄露。
  • 内容合法性担保:用户通常须担保其使用AI生成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第三方权利。这意味着,用户不能以"AI生成的"为由主张免责。

六、实操建议:AIGC平台版权条款设计

对于AIGC平台的运营者而言,版权条款的设计是控制法律风险、减少用户纠纷的关键环节。本文建议平台在条款设计中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6.1 明确权利归属架构

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清晰约定:

  • 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用户是否取得商业使用权、转让权、修改权等;是否需要署名;是否可对生成内容主张著作权登记。
  • 平台对用户内容的使用权限:平台是否有权将用户生成的内容用于模型训练、产品展示、市场推广等;如果收集用户提示词进行模型优化,须确保已脱敏处理。
  • 第三人权利的免责声明:明确告知用户,生成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版权,平台不对生成内容的原创性作出保证。

6.2 建立内容标识与追溯机制

根据中国《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AIGC平台须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从版权管理的角度,建议同时建立以下机制:

  • 对生成内容添加不可篡改的数字水印或元数据,标注生成平台、时间、模型版本等信息。
  • 记录用户创作过程的关键信息(提示词、参数、修改记录),为可能的版权争议提供证据支持。
  • 建立版权投诉和通知-删除(Notice-and-Takedown)机制,及时处理第三方版权投诉。

6.3 风险分配与争议解决

条款设计应合理分配各方风险:

  • 用户赔偿义务:约定用户不得使用平台生成侵权内容,否则用户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平台损失。
  • 平台免责声明:明确声明平台不对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原创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 争议解决机制:约定因版权问题产生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法院管辖。

七、结语

AIGC的著作权困境,本质上是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的结构性挑战。判例法在个案中逐案探索边界,立法则需要更长的周期来回应产业需求。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等先行判决为行业提供了初步指引,但远未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

对于企业法务和合规人员而言,建议采取"基线合规+动态调整"的策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保AI产品的版权条款不掉队,同时密切关注立法动态和司法判例的演变趋势。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如训练数据授权、核心AI产品的可版权性),应及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著作权法诞生于印刷时代,成熟于数字时代,正在经历人工智能时代的洗礼。AIGC版权问题的最终答案,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如何修订,更取决于我们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作"之间如何做出价值权衡。

(本文为法律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意见,请联系王冠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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