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企业使用 AI 办公,能输入的是公开信息和企业已获授权的自有信息;不能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和重要数据;AI 生成内容对外发布必须依规加标识。依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2023-08-15 施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2025-09-01 施行)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本文适用于 2026 年境内企业使用生成式 AI 服务的一般情形。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数据合规|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本文引用的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 规范层级 | 名称全称 | 条款 | 现行有效版本 | 生效日期 |
|---|---|---|---|---|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 | 第二条 | 现行有效 | 2023-08-15 |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 | 第七条 | 现行有效 | 2023-08-15 |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 | 第八条 | 现行有效 | 2023-08-15 |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 | 第十二条 | 现行有效 | 2023-08-15 |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 | 第十七条 | 现行有效 | 2023-08-15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三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四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五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六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七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第十条 | 现行有效 | 2025-09-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十三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11-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十七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11-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十八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11-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十九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11-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第二十一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09-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第二十七条 | 现行有效(2021年版) | 2021-09-01 |
一、企业使用 AI 有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生成式 AI,风险集中在三个接口。第一个是输入接口:把什么信息交给 AI,决定了会不会触发《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告知同意义务,以及《数据安全法》下的分类分级与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第二个是输出接口:AI 生成内容如果含有他人作品、个人信息或虚假信息,直接商用可能带来侵权、名誉权或信息内容违规问题。第三个是标识接口: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与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分发平台、发布者相关的一系列标识与核验义务正式落地。
需要区分"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两种身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企业若只是调用第三方 AI 工具,通常属于使用者,但行为仍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射程。企业若自建模型或私有化部署并对外提供,就可能成为该办法的义务主体。
该办法第七条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涉及个人信息须取得同意;第八条要求对训练数据标注制定规则并做质量评估、对人员进行培训。这些条款主要约束服务提供者。企业采购 AI 服务时,可据此审查供应商的合规水平。
二、员工把商业秘密输入 AI,责任算谁的?
这是实务中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责任归属通常分两层判断,两层并不互相免责。
第一层是员工层面。员工未经授权,把公司客户名单、报价方案、源代码、未公开的经营数据输入外部 AI,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依约追责,必要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层是公司层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数据安全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既未发布 AI 使用规范,也未做访问控制与留痕,监管认定其"未尽管理义务"的可能性会上升。《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罚款,直到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对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行为另设罚则。因此,"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并不能自动免除公司责任。
降低风险的关键,是把责任写进制度、把授权写进流程。公司应在规范中列明禁止输入清单、审批路径、留痕要求,并对高风险岗位做专项培训与抽检。
三、AI 生成的内容能直接用吗?标识义务怎么做?
能不能用,取决于两个问题的答案:内容里有没有他人的权利,以及对外发布时有没有履行标识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服务提供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进一步细化:第三条区分"显式标识"(用户可明显感知)与"隐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服务提供者的显式标识义务与隐式标识义务,并鼓励添加数字水印;第六条要求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核验元数据并加提示标识;第七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上架审核时核验标识材料;第十条要求发布者主动声明,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企业作为使用者,若把 AI 生成内容用于对外发布(营销物料、行业报告、图文稿件),建议主动声明其为 AI 生成或合成,并保留生成记录,不要做二次"去标识"处理。要特别留意"角色分工":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分发平台、发布者各有各的义务,企业应盯住自己实际扮演的角色,逐项对照,而不是笼统地认为"标识是平台的事"。
四、"人机分段授权"清单:能输入什么、不能输入什么
建议按"人机分段授权"把工作流切开:先分清哪一段由人完成、哪一段交给机器,再逐段确认信息能否交给机器。下表可直接作为企业内审、法务预审的勾选底稿。勾选栏由企业按自身数据分级结果填写。
| 勾选 | 信息/场景 | 能否输入 AI | 前置授权条件 | 义务出处 |
|---|---|---|---|---|
| □ | 公开的法律法规、行业公开报道 | 可以输入 | 无 | 无特别义务 |
| □ | 企业已公开的产品手册、已发布宣传资料 | 可以输入 | 无 | 无特别义务 |
| □ | 内部一般流程文档(不含个人信息、不含商业秘密) | 有条件输入 | 经数据分级确认为"内部一般"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 □ | 含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 | 不得输入公开工具 | 脱敏,或使用经安全评估的私有化部署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 □ | 含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 14 周岁信息等) | 不得输入 | 取得单独同意并告知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 | 客户名单、报价方案、源代码、未公开经营数据(商业秘密) | 不得输入 | 无替代方案,须明令禁止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 □ | 重要数据、行业监管数据 | 不得输入 | 须完成分类分级并履行内部审批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 □ | AI 生成内容仅内部参考 | 可以使用 | 建议留存生成记录 | 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 □ | AI 生成内容对外发布 | 有条件使用 | 主动声明并加标识 | 标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
五、企业落地这份清单的四步操作
第一步,做数据盘点与分级。对照《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把企业数据分为公开、内部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商业秘密、重要数据六档,形成清单。分不清档的,默认从严。
第二步,发布《AI 使用规范》。明确可用工具白名单、禁止输入项、审批流程、留痕要求,并指定责任人。《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其他企业可参照这一思路,指定一名合规负责人牵头 AI 使用管理。
第三步,做技术管控。对 AI 工具设置访问控制、脱敏网关和日志留存,避免"能粘贴就能外传"。对外部工具的账号做统一管理,禁止员工用个人账号处理公司数据。
第四步,培训与审计。定期培训,抽查输入记录与对外发布物;发布前核对标识。浩略律所在企业常法服务中,通常把上述四步嵌入季度合规复盘,形成可追溯的台账。
六、常见问题(FAQ)
问:企业用境外 AI 工具办公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主要风险是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输入外部工具,可能触发《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下的责任,生成内容外发还须加标识。
问:员工把商业秘密输入 AI 造成泄密,公司要担责吗?
答: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可被追责;公司若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做管控,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二者不互相免除。
问:AI 生成的内容有著作权吗?能商用吗?
答:本文不评价个案权属;商用前应核查是否含他人作品或个人信息,并履行标识义务,权属争议另行判断。
问:AI 生成内容一定要加标识吗?
答:2025-09-01 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显式与隐式标识作了规定,对外发布应主动声明,不得隐匿标识。
问:企业部署智能体(Agent)要注意什么合规问题?
答:先做数据分级与权限最小化,禁止智能体直接调用含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数据源,并保留运行日志备查。
权威来源与延伸阅读
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口径和办事流程可能调整,具体事项请以现行官方文本及有权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数据合规|咨询电话:17813108512|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8 号哈德门广场东塔 F2 层
首次发布:2026-10-14 | 最近更新:2026-10-14 | 本次更新内容:首次发布,含《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第三条至第七条、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现行版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