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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上线和数据出境,应先画数据流、区分服务类型,再核对主体、豁免与适用路径;本表附材料、期限和官方来源。
AI上线与数据出境是两组需要分别判断的义务:先确认服务对象、功能和数据流,再核对AI评估备案、出境路径及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本表纳入2026年生效的出境认证、拟人化互动服务和小型处理者简化规则,可供产品、技术与法务共同自查。
作者: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
下载修订版(v1.1,2026-10-24):PDF阅读版 · Word可编辑版。网页与附件使用同一份内容生成。

AI服务适用范围与数据流如何判断?
先记录:谁提供服务、面向谁、有什么功能;处理目的、数据种类、人数和来源;数据存储位置、境外接收方、远程访问权限及再转移链路。数据存放境内但可被境外查询、调取或下载,也应核对是否构成数据出境。去标识化数据仍可能属于个人信息,不能把“已脱敏”直接等同匿名化。
内部研发或内部应用、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的生成式AI服务,不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该类公众服务管理范围;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义务仍须履行。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时,应履行相应内容和数据治理义务,其中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按第17条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评估与备案各有规则,不能概括为所有AI服务都必须“先评估、后备案”。
2026-07-15施行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另有专门要求:面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思维或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应按其第22条判断上线、功能新增、重大变化、用户规模等安全评估触发情形,并按第26条履行算法备案及变更、注销。普通客服、问答、工作助手等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不适用该办法第2条的定义。
如何按豁免和人数选择数据出境路径?
以下以2024年跨境流动规定和2025年起施行的网络数据条例为基础。主体是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是否含重要数据、特定场景与自贸试验区规则应先核对;人数门槛表不能脱离这些前提使用。重要数据以识别申报、相关目录及告知为基础,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
| 顺序/情形 | 适用条件 | 路径或动作 | 适用边界与依据 |
|---|---|---|---|
| 不含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的数据 | 免予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三项制度 | 仍履行数据安全等义务;跨境规定第3条 |
| 境外数据回传 | 境外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传入境内处理后回传,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 免予三项制度 | 保留来源、加工和回传证据;第4条 |
| 特定必要场景/自贸区 | 个人作为一方的合同、依法实施的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紧急保护等;自贸区负面清单另核资格与范围 | 符合具体条件时免予三项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另看条例第35条等 | 第5—6条、条例第35条;重要数据不能借个人信息场景豁免,必要性不能无限扩张 |
| CIIO或重要数据 | CIIO出境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CIIO出境重要数据,且无适用的特别规定 | 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 | 跨境规定第7条;第3—6条适用情形从其规定;行业要求另核 |
| 非CIIO:达到评估门槛 | 当年累计出境个人信息(不含敏感)达到100万人,或敏感个人信息达到1万人 | 申报并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以上”含本数;不能用数量拆分或认证替代;第7条 |
| 非CIIO:合同或认证区间 | 当年累计普通个人信息≥10万人且<100万人,或敏感个人信息大于0且<1万人;不含重要数据 | 订立并使标准合同生效,依法备案;或取得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 跨境规定第8条、2026认证办法第5条;如任一指标达到评估门槛,走评估 |
| 非CIIO:小规模普通信息 | 当年累计出境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无其他适用限制 | 免予三项制度 | 跨境规定第5条;告知、合法性基础、影响评估等分别判断 |
计数以数据处理者为单位,按当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的自然人数统计,对同一个人多次提供不按传输次数重复计数;普通与敏感个人信息分别计算,适用场景豁免的数据依主管部门申报指南口径处理并单独留账。不能让各项目各算一套,也不能将业务线人数未经去重直接相加。
豁免的是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项制度,不能推导成全部保护义务免除。出境前仍须依法核对处理合法性基础、告知、个人单独同意是否适用、最小必要、境外接收方约束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有法定不依同意处理依据的,应记录依据及范围,不宜统一要求每名员工一律签同意书。
2026年7月官方问答进一步明确:出境活动属于个保法第13条第1款第2至7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但仍应履行出境告知义务;依同意处理时,单独同意须具体明确,不能捆绑成“一揽子”授权。招聘简历也不能直接套用员工管理豁免:境外总部不参与录用决策时,简历出境不具备必要性;参与决策的,也应限于必要人员和数据项,并依法落实出境路径及保护义务。
不同场景的动作与期限如何安排?
| 场景 | 先判断什么 | 应落实的动作 | 期限/留档重点 |
|---|---|---|---|
| 公众生成式AI | 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2条范围,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 | 落实训练数据与内容、个人信息、投诉处置;符合条件时开展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 | 按适用评估规则安排上线;算法备案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不是全体AI统一审批期限 |
| 算法备案及变更 | 算法推荐规定第2、24条的服务与主体条件是否满足 | 填报、自评估、编号公示及链接;重大变化另核安全评估 | 备案1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终止服务起20个工作日内注销;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公示 |
| 拟人化情感互动 | 是否持续模拟人格或沟通风格提供情感互动;不按普通客服一概处理 | 按专门办法开展安全评估、报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保护、退出与防沉迷提示 | 2026-07-15起适用;第22条上线或增设功能即是评估触发情形,另有用户规模与风险条件 |
| AI生成合成内容 | 服务提供、内容传播或用户发布分别是什么角色 | 按标识办法及强制性标准核对显式、隐式标识、传播提示和用户声明 | 2025-09-01起适用;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和虚拟场景等按类别实施,不仅图片视频 |
| 标准合同 | 处于合同/认证区间,境外接收方及用途是否明确 | 事前影响评估、签署并生效标准合同,再依法备案;变更情形重新评估、签订或补充并备案 | 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不得以尚未备案忽略其他前置义务 |
| 出境认证 | 符合2026认证办法第5条,专业机构具备资质并完成备案 | 按第6条完成告知、同意适用性及影响评估等,向专业机构申请并取得认证 | 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继续使用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提出认证申请;达安全评估门槛后另行申报 |
| 出境安全评估 | CIIO、重要数据或人数触发,且无适用豁免 | 风险自评估、法律文件、向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并由国家网信部门评估 | 通过后依评估范围出境;结果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在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须经批准 |
| 境外AI/云/总部访问 | 输入内容、日志、运维或远程权限是否使境外获得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 先最小化数据和权限,核清接收方、再利用、训练及再转移;再按路径分流 | 采购和上线前核查,持续监控人数、用途、接收方及技术架构变化 |
影响评估、安全评估与合规审计有什么区别?
| 事项 | 触发与内容 | 对外提交/频次 | 保存与变更 |
|---|---|---|---|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个保法第55条:敏感信息、自动化决策、委托/提供/公开、出境及其他重大影响情形,事前评估 | 一般内部形成报告;出境合同、认证等按各自要求提交材料 | 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3年;小型处理者可按符合条件的简便方式开展 |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触发强制评估情形;事前完成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准备申报 | 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取得通过结果后依范围实施 | 现行结果有效期3年;变化、到期及延长按规定处理 |
| 重要数据风险评估 | 识别为重要数据的处理活动;提供、委托、共同处理另核事前风险评估 | 按条例第32条每年度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告 | 依行业规则和项目档案制度留存;不能用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替代 |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 审计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审计办法第4条要求至少每两年一次;其他处理者依风险合理确定频次,特别规则另核 | 小型处理者有2026年简化规则;未成年人、监管指定审计及行业要求分别核对 |
安全评估延期须核对第三版申报指南及2026年7月问答的完整条件,包括目的范围、处理者和接收方未变化,未来三年人数或重要数据规模增幅不超过原批准过去三年规模的20%,法律文件符合要求,以及过去三年依评估结果合规开展且未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提出申请不等于自动获准延期。
四组人数统计口径为什么不能互相替代?
出境10万/100万/1万:前两项是当年累计出境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人数门槛;1万是敏感个人信息安全评估门槛。少量敏感个人信息也可能进入合同或认证区间,不能因“总数不到10万”直接豁免。
处理100万人以上:合规审计办法第12条明确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依2025年7月18日报送公告,公告发布后达到100万人的,应自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的信息报送;报送信息实质性变更的,自变更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保法第52条另要求公开负责人联系方式。这是处理规模口径,不是当年出境人数。
处理1000万人以上:网络数据条例第28条要求遵守第30、32条有关负责人、管理机构和年度风险评估等规定,并不把这些个人信息自动认定为重要数据。合规审计办法第4条的“超过1000万人、至少每两年审计一次”另有严格措辞,不能把两者混写。
处理不满10万人:这是2026年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简化措施的主体规模条件,与“当年出境普通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路径豁免不同。前者统计处理规模,后者统计符合条件的年度出境规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何时可以适用简化措施?
2026-09-01施行的小型处理者规定,对境内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提供简化措施。可按附件自查表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合规审计并保存至少五年;可按简便表开展影响评估并保存至少三年。处理未成年人信息的特别审计规定仍需核对。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依第17条免予开展合规审计。
第8条允许符合严格条件的平台内小型处理者在平台规则、权责约定、处理范围及平台已经覆盖相应审计和影响评估时避免重复开展。超出平台规则范围的处理活动须另行落实义务。不能把“平台有隐私政策”当成所有商户均自动免评估,也不能把小型企业身份当作敏感信息或数据出境的全面豁免。
如何记录季度监管变化与项目材料?
法规的发布日期、施行日与本企业整改日分开填写;下表是已核对事项的项目管理示例,不把旧文件编造成2026年某季度的新规。
| 文件/时点 | 本次更新纳入事项 | 企业需记录的动作 | 责任与证据 |
|---|---|---|---|
| 2026-01-01:出境认证办法施行 | 认证条件、证书3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 | 检查是否适用认证以及后续人数是否达到评估门槛 | 负责人、证书范围、到期提醒、人数台账 |
| 2026-07-15:拟人化互动办法施行 | 持续情感互动产品、评估与算法备案 | 核对服务功能、评估触发、未成年人和退出措施 | 产品清单、评估报告、备案及改版记录 |
| 2026-09-01:小型处理者简化规定施行 | 主体人数、简化表、平台覆盖及例外 | 核对资格,选择适用措施,记录不适用部分 | 规模证明、平台协议、简化表与保存期限 |
| 2026-09-11:出境政策问答发布 | 认证可申请范围及达量后的评估衔接 | 区分自愿认证与法定路径,不用认证替代强制评估 | 认证申请、增长预警、整改排期 |
| 待填:实际文件及施行日 | 受影响的具体业务或数据流 | 条款、整改动作、完成日、复核方式 | 实际责任人、版本、官方链接、存档路径 |
项目最低留档包:服务与数据流图、主体及接收方清单、分类与人数统计口径、合法性基础和必要性说明、告知及同意适用记录、影响评估、合同或认证或安全评估材料、上线与变更记录、应急联系人和下一次检查日期。科技初创企业融资时,可与初创公司股权架构及尽调准备清单一并使用。
AI和数据出境还有哪些常见疑问?
问:公司内部使用AI,也必须做算法备案吗?
答:不能只凭“使用AI”判断。应区分内部使用与对公众提供服务,核对算法推荐、生成式AI及2026年拟人化互动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内部使用仍须核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
问:不到10万人出境,是否一定不需要手续?
答:不一定。小规模普通个人信息豁免有非CIIO、不含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等条件;少量敏感信息也可能需要标准合同或认证。场景豁免及其他适用规则应先判断。
问:标准合同必须备案通过后才能首次出境吗?
答:办法要求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不能把它表述为统一的事前行政审批。但首次出境前应完成适用的影响评估、合法性基础、告知同意及有效合同等义务;触发安全评估的则不能用标准合同替代。
问:处理1000万人个人信息,就属于重要数据处理者吗?
答:不能直接这样认定。网络数据条例第28条要求适用第30、32条的部分加重义务,不等于这些个人信息自动被认定为重要数据;重要数据仍须按识别、目录、告知与公布规则判断。
问:通过出境认证后,人数增长到安全评估门槛怎么办?
答:应按规则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证不能代替。2026年9月政策问答明确可把已认证情况附后供评估参考;要持续统计当年累计出境人数。
问:小型处理者可以完全不做影响评估吗?
答:一般可采用简便评估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仅在平台内处理等条件及平台评估已覆盖时,可按第8条避免重复开展。不能从小型身份直接推出全面免除。
官方来源与文件版本在哪里核对?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施行;第13、38—40、52、55—56条。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03-22施行;第2—10、13条。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01-01施行;第28—32、35—38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09-01施行;门槛、有效期等按2024年新规调整。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06-01施行;第5—8条;门槛按2024年新规调整。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6-01-01施行;第5—8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发布说明:2025-06-27发布;申报材料、线上入口和评估延期。
-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7月):2026-07-24发布;告知同意、评估延期及求职者简历必要性。
-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9月):2026-09-11发布;认证适用、达量后的安全评估与申请。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施行;第2、9、12、14—17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施行;第2、24—26条。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施行;第2—6、9—10条及配套强制性标准。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07-15施行;第2、18、22—23、26条。
-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09-01施行;第2、8、10、13—14、17条。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2025-05-01施行;第4、12条。
- 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2025-07-18发布;负责人信息报送。
版本v1.1,2026-10-24修订:纠正AI评估备案泛化、出境门槛边界、标准合同备案时点及1000万人等同重要数据的表述;补入2026年出境认证、拟人化互动、小型处理者规则与9月问答;删除未经实际签审的团队审核署名。v1.0原稿日期为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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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和项目自查工具。具体安排须结合公司文件、业务事实、行业及所在地规则判断;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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