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法与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
  • 首页
  • 人工智能与法律
  • 数据合规与隐私
  • 数字经济法治
  • 金融科技监管
  •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关于我们
首页 /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2 月 前

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与适用

作者:王冠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6月19日

202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署名文章《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行为的刑法定性辨析》,对以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刑法定性争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

一句话回答: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行为,实践中主要围绕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三个罪名定性——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取决于平台是否具有赌博机制和营利目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取决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严重;定性争议的核心是行为实质,而非交易形式。

这篇文章的核心判断: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之名、行组织赌博活动之实的平台,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一、问题背景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是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采用保证金与杠杆交易模式,用户通过判断价格涨跌选择做多或做空,无到期日且无需交割的合约交易。我国自2021年起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实务争议焦点:对于在境内设立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行为,实务中存在三种定性意见——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二、典型案例: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韩某某、高某出资开发某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用户以泰达币充值,购买比特币、以太币等永续合约,添加5-150倍杠杆(93.76%交易使用100-150倍),平台执行强制平仓并将亏损转化为自身收益。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活跃用户3万余人。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公诉获支持。

三、三阶层框架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维度一:射幸性。赌博的核心在于偶然性。涉案平台93.76%交易使用100-150倍杠杆,强制平仓线50%,反向波动1%即被强平,已异化为押大小。

维度二:获利模式。合规平台收手续费、不充当对手方。涉案平台不仅收费还充当庄家对赌,修改K线提高强平概率,用户亏损直接转化为平台收益。

维度三:资金闭环。泰达币锚定美元、可快速变现,认定资金闭环不以法定货币直接参与为必要。

维度四:经营性。平台设多层级代理和85%返佣,累计7万用户,持续运营。

(二)违法性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三人均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应负刑事责任。

四、此罪与彼罪界分

维度 开设赌场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核心要素 射幸性+经营性+资金闭环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 欺诈手段排除结果偶然性
修改数据 零散实施,未改变博弈本质 不适用 欺诈完全操控赌局
法定刑 5年以下/5-10年 5年以下/5年以上 3年以下/3-10年/10年-无期

开设赌场罪 vs 诈骗罪:区分核心在于欺诈是否彻底排除结果偶然性。韩某某案中修改K线系零散实施,用户仍可基于真实行情选择方向,赌局保留偶然性。

开设赌场罪 vs 非法经营罪:前置法依据存争议部委文件是否属"国家规定"存争议;永续合约≠期货合约;兜底条款应从严把握。

辩护方向:射幸性抗辩、资金闭环抗辩、经营资质抗辩、平台性质抗辩、主观故意抗辩。

五、企业合规警示

  1. 禁止超高杠杆(100-150倍是认定射幸性的关键证据)
  2. 禁止充当交易对手方
  3. 禁止修改行情数据(可能升级为诈骗)
  4. 禁止多层级代理和返佣
  5. 禁止境内宣传揽客

六、结语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是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的前沿课题。

作者简介

王冠 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17813108512

wwgglawyer.com

相关阅读

  • 《对外投资规定》下的数字货币合规风险评估:从ODI到链上资产的全景分析
  • 金融科技监管的全球图谱:从沙盒到全面合规
赞 (0)
猜你喜欢
公司注册资本未到期,被立案执行后股东会被追加吗?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还没到,公司却被法院立案执行了——股东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公司的股权会不会被冻结?一人公司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补足出资,能不能自救?这是近期企业主和股东咨询最多的问题,本文用问答形式一次讲清。 一句话回答: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不等于股东可以免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 ...
1 周 前
公司破产的法律后果:债务谁承担?股东、法人、员工怎么办?
公司破产是企业经营失败后的法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本身将面临清算、重整或和解三种走向,债权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和员工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也会发生重大变化 ...
1 周 前
一文讲透:AI法律实务最新典型案例解析(AI诈骗、版权、人格权)
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场景,与之相关的纠纷与犯罪案件在2025年至2026年呈现出从"首例"到"批量"的明显变化:AI拟声、AI换脸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AI生成内容引发著作权争议,AI声音、肖像侵权案件落地判决,金融领域"AI荐股"乱象被监管点名。本文盘点近期具有代表性的AI法律实务案例,逐一解析裁判 ...
3 周 前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Developed by nicetheme
搜索 (0)
    加载更多...
    随机文章
    •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是什么?一文讲清"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试点机制与合规要点
    • AI生成的内容受版权保护吗?一文讲清AI生成内容版权规则
    • 大模型备案怎么办理?生成式AI备案流程、材料与合规要点
    • 企业数据合规怎么做?一文讲清数据合规是什么、法律依据与落地清单
    • 公司注册资本未到期,被立案执行后股东会被追加吗?
    标签
    AI诈骗 GPT-4o,大模型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 人格权 公司法律顾问 数据合规 版权 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