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与适用
202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署名文章《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行为的刑法定性辨析》,对以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刑法定性争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
这篇文章的核心判断: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之名、行组织赌博活动之实的平台,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一、问题背景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是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采用保证金与杠杆交易模式,用户通过判断价格涨跌选择做多或做空,无到期日且无需交割的合约交易。我国自2021年起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二、典型案例: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韩某某、高某出资开发某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用户以泰达币充值,购买比特币、以太币等永续合约,添加5-150倍杠杆(93.76%交易使用100-150倍),平台执行强制平仓并将亏损转化为自身收益。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活跃用户3万余人。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公诉获支持。
三、三阶层框架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维度一:射幸性。赌博的核心在于偶然性。涉案平台93.76%交易使用100-150倍杠杆,强制平仓线50%,反向波动1%即被强平,已异化为押大小。
维度二:获利模式。合规平台收手续费、不充当对手方。涉案平台不仅收费还充当庄家对赌,修改K线提高强平概率,用户亏损直接转化为平台收益。
维度三:资金闭环。泰达币锚定美元、可快速变现,认定资金闭环不以法定货币直接参与为必要。
维度四:经营性。平台设多层级代理和85%返佣,累计7万用户,持续运营。
(二)违法性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三人均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应负刑事责任。
四、此罪与彼罪界分
| 维度 | 开设赌场罪 | 非法经营罪 | 诈骗罪 |
|---|---|---|---|
| 核心要素 | 射幸性+经营性+资金闭环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 | 欺诈手段排除结果偶然性 |
| 修改数据 | 零散实施,未改变博弈本质 | 不适用 | 欺诈完全操控赌局 |
| 法定刑 | 5年以下/5-10年 | 5年以下/5年以上 | 3年以下/3-10年/10年-无期 |
开设赌场罪 vs 诈骗罪:区分核心在于欺诈是否彻底排除结果偶然性。韩某某案中修改K线系零散实施,用户仍可基于真实行情选择方向,赌局保留偶然性。
开设赌场罪 vs 非法经营罪:前置法依据存争议部委文件是否属"国家规定"存争议;永续合约≠期货合约;兜底条款应从严把握。
五、企业合规警示
- 禁止超高杠杆(100-150倍是认定射幸性的关键证据)
- 禁止充当交易对手方
- 禁止修改行情数据(可能升级为诈骗)
- 禁止多层级代理和返佣
- 禁止境内宣传揽客
六、结语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是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的前沿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