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做自动化决策、委托第三方处理或向他人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要保存三年。
一、法律依据:个保法第55条、第56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规定,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直白说:人脸、行踪、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这类敏感信息一沾边,或者要搞算法画像、数据出境,动手之前先过一遍评估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建议项”。
二、实务中要注意:三个最容易漏的场景
一是员工管理场景:用监控、定位、人脸识别打卡管理员工,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少企业从没做过评估。二是营销场景:用消费记录给用户画像、做个性化推荐,属于自动化决策。三是数据协作场景:APP把个人信息交给SDK、云服务商或关联公司,属于委托处理和向他人提供——光签保密协议不够,该做的评估和记录不能省。
三、没做会怎样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罚一百万元并被禁止担任企业高管。
四、示意情景
示意情景:某零售企业上线“会员刷脸支付”,收集顾客人脸信息用于会员识别。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按第55条必须事前做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如果直接上线,一旦被举报或发生泄露,企业面临的将是一连串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
一句话收尾:把“处理前评估、记录留痕三年”做成固定流程,比出事之后再找律师救火省得多。
五、常见问题(FAQ)
问:哪些情况必须事前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答: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或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问:影响评估要评估哪些内容?
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问:影响评估报告要保存几年?
答: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问:员工管理场景需要做影响评估吗?
答:需要。用监控、定位、人脸识别打卡管理员工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少企业从没做过评估。
问:把个人信息交给SDK、云服务商,光签保密协议就够了吗?
答:不够。属于委托处理和向他人提供,该做的评估和记录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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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