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自然人死亡后,他的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但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专门规定的。企业收到这类请求,不能一概拒绝,也不能随便给,得先核实身份和所谓的合法、正当利益。
一、法律依据:个保法第49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企业得有一个能吃这类请求的通道,拒绝也要给理由。
二、企业该怎么落地
第一,明确谁来申请。通常是有权继承或者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企业可以要求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合法、正当利益要具体,比如处理死者遗留的合同、财产、名誉等,不能是我想看看他聊过什么。第三,如果死者生前明确做了安排(例如指定了账号处理人、开通了纪念账号、在隐私设置里做了选择),应优先按死者生前的安排执行。第四,被继承的财产性权益和纯粹的个人信息要分开看,账号里的余额、可变现权益往往可以通过继承程序处理,但聊天记录、通信内容这类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在可查阅范围内。
三、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实务中要注意:企业不能以用户已死亡、主体资格消灭为由一律拒绝,那样可能被近亲属起诉;反过来,只要有人自称家属就交出全部数据,也会侵犯死者和其他人的信息权益。稳妥做法是:固定一套核验流程,即身份加关系加利益关联,逐案判断,全程留痕。另外,平台账号的继承和个人信息权利是两回事,很多平台的用户协议里对账号使用权有专门约定,处理时要把协议拉出来看。
四、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张某去世后,其女儿要求某网络平台提供张某账号内的全部聊天记录和消费明细。平台核验后发现,女儿主张的是继承张某账号内的余额和合同权利,这属于合法、正当利益范围内的查阅、复制请求,平台予以配合;但对聊天记录,因涉及张某与第三人的通信内容,平台未予提供,并书面说明理由。女儿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按财产性权益可继承、涉他人隐私的通信内容不予提供的思路处理。
(以上为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例。)
五、常见问题(FAQ)
问:死者个人信息近亲属能随便查吗?
答:不能。个保法第四十九条限定为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且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问:企业可以以用户已死亡为由拒绝吗?
答:不能一概拒绝。符合第四十九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拒绝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问:死者的聊天记录能要求平台提供吗?
答:通信内容、聊天记录这类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属于近亲属可行使权利的范围,平台通常不予提供。
问:账号里的钱和权益怎么处理?
答:账号内的财产性权益通常按继承程序处理,与个人信息权利是两条线,具体要看平台用户协议。
问:近亲属行使权利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与本章规定的个人权利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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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