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要。只要你是把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另一个处理者,就必须先告知对方是谁、拿去干什么,并取得客户本人的单独同意——一份笼统的隐私政策、一行默认勾选,都不算数。没取得单独同意就提供,属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
一、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另外,第25条公开个人信息、第29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等)、第39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也都要取得单独同意。
违反的后果看第66条: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二、单独同意和普通同意的区别
普通同意可以放在隐私政策里一并取得,单独同意不行。实务中的判断标准有三条:一是不能和其他事项捆绑,不能一键同意所有,需要针对这件事单独弹窗或者单独勾选;二是不能默认勾选,必须是客户主动、明确作出;三是要能留痕,能证明这个客户在什么时间针对哪一次提供行为同意过。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第三方SDK、广告合作、数据服务商共享都在范围内。不少企业以为只是嵌了个SDK不用管,实际上SDK收集并回传个人信息,同样构成向其他处理者提供。
第二,委托处理和向他人提供是两回事。委托处理(比如采购云服务)不需要单独同意,但要有委托协议、约定处理目的和期限并监督受托方;一旦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自己拿去做营销,性质就变成了对外提供,需要单独同意。
第三,单独同意不是一次性的。接收方改变处理目的、处理方式,要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提供的范围扩大了,也要重新取得同意。
第四,向境外提供还有叠加义务。按第39条,除了告知境外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还要满足第38条规定的合规路径,并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四、案例分析
下面是一个明确标注的示意情景(非真实个案):某健身App在隐私政策里写了一句“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可能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信息”,并在注册页默认勾选同意,随后把用户手机号、消费金额打包给一家营销公司做短信推广。这种做法的合规缺陷有三处:没有单独告知接收方名称、处理目的和具体信息种类;默认勾选、与其他事项捆绑;无法提供单独取得的同意记录。一旦被投诉或者被监管抽检,通常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相关业务。
一句话收尾:判断一家企业的数据共享是否合规,不用看隐私政策排版多漂亮,就看一条——客户有没有针对这一次、给这一家,单独点过一次同意。
五、常见问题(FAQ)
问:什么叫“单独同意”?
答: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就某一项特定处理活动,单独向个人告知并取得的同意,不能与其他事项捆绑、不能默认勾选,且需要可留痕、可证明。
问: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需要告知哪些内容?
答: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应当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问:不取得单独同意会有什么处罚?
答: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问:哪些情形也必须取得单独同意?
答:公开处理的个人信息(第25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29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第39条),都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问: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也要单独同意吗?
答:委托处理不需要单独同意,但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和保护措施,并对受托方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处理的,应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问:客户要求删除已共享出去的个人信息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按个人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并通知接收方同步删除,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在技术上难以实现。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