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隐私政策不能照模板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用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诉用户四件事:你是谁、怎么联系;为什么收集、怎么使用、收集哪些信息、保存多久;用户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规则要公开,而且要方便查阅和保存。不写、写得不合规,会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罚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
一、法律依据:个保法第17条与第66条
第十七条原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四条还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说白了,隐私政策不是免责声明,它是取得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
罚则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务中要注意,监管检查时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往往是认定违规的第一项,具体表现包括根本没写隐私政策、写了却藏在三级页面找不到、只提供英文版、不写更新日期、把同意做成默认勾选。写的时候按第十七条四项内容逐条落地,别只写一句我们尊重并保护您的隐私。
另外要分清告知和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按第五十五条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外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这些场景还需要取得单独同意,一份统一的隐私政策覆盖不了。
流程上建议固定成动作:首次使用前弹窗告知,并留存版本与时间;隐私政策单独成文,放在注册页和使用页的显著位置;每次修改更新版本号和生效日期,涉及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变化的重新取得同意;历次版本存档,检查时拿得出证据链。
三、案例分析
公开案例: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26亿元,并公开通报了违法事实(来源为国家网信办当日公开通报)。通报列明的违法情形中,包括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这类案件给企业的提醒很直接:处罚不看你的隐私政策写得漂不漂亮,而看有没有真正履行告知义务、有没有依法取得同意、有没有按规则处理数据。对中小企业来说,起步阶段最实在的做法就是三件事——把告知的内容写全、把同意的过程留痕、把版本管好。
四、常见问题(FAQ)
问:隐私政策里必须写哪些内容?
答: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要写明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问:只在官网上挂一份隐私政策够不够?
答:不够。还要在首次使用前以显著方式告知,并保证规则公开、便于查阅和保存,涉及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变更的要重新告知并重新取得同意。
问:不写、写得不合规会被罚多少?
答: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还可以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或执照。
问:直接负责人会被罚吗?
答:会。一般情形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问:隐私政策和单独同意是什么关系?
答:告知是基础,单独同意是特定场景的额外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向境外提供等情形,需要单独同意,并在事前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问:修改隐私政策后需要重新取得同意吗?
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其他修改也应当把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